宁夏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10-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增强研究生科研创新与实践能力,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是对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到学校的相应岗位,兼任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的简称。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中助教、助管经费来源于学校专项经费,助研经费来源于导师科研项目中的劳务费。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五条  “三助”岗位申请者须为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不得申请由学校提供的助教、助管岗位。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应聘两个以上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六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并且征得导师同意,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不得申请“三助”岗位。聘任期间受到违纪处分的研究生取消“三助”资格。
   第七条  根据研究生学业实际,“助教”岗位以优秀硕士研究生为主,“助管”岗位以聘任二年级硕士研究生为主,“助研”岗位以聘任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为主。

第八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原则,优先支持基础学科研究生。

第三章  助 教

    第九条  助教岗位职责:承担学校本科生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等工作。
    第十条  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协调教务处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置。助教岗位聘任流程:
 1)研究生院协调教务处,于每学期期末确定下一学期的岗位设置计划,由研究生院统一对外公布。
  2)研究生根据公布的岗位信息和工作要求填写申请表,向研究生院提出岗位申请。
  3)研究生院和教务处根据岗位要求对申请人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面试,决定聘任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经设岗部门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给助教岗位津贴。助教津贴标准为每人每400600元,每周实际助教工作量不低于6个学时。岗位津贴按每学期4月时间计算,由研究生院负责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  助 研

    第十二条  助研岗位职责:承担导师分配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
    第十三条  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自行设立,研究生可直接向导师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经导师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给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决定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助研岗位津贴从导师科研项目的劳务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导师为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是下一年度能否招生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助 管

  第十六条  助管岗位职责:承担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的辅助工作,以及担任辅导员助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院协调人事处,确定岗位设置计划。岗位聘任流程:
  1)各单位每学期期末确定下一学期岗位设置计划,由研究生院统一对外公布;
  2)研究生根据公布的岗位信息和工作要求填写申请表,向研究生院提出岗位申请;
  3)岗位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面试,决定聘任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经助管岗位所在部门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给助管岗位津贴。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硕士每生每月600800元,博士每生每月1000元。助管岗位津贴每月发放一次,由研究生院负责发放。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除学校公布的岗位设置计划外,各单位需另行设立岗位的,津贴由设岗单位自行解决,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直接划入完成“三助”任务研究生的银行卡中。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用,停发岗位津贴,不得参加下一学期的岗位应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宁夏大学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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