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具有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包括专业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专业奖学金
(一)专业奖学金是专为师范类专业、农林类专业学生设立的,每年颁发10个月,标准为:师范类专业(体育教育专业除外)、农林类专业学生每人每月31.6元,体育教育专业学生每人每月40.6元。
(二)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专业奖学金;在受留校察看处分、降级试读期内的学生扣发专业奖学金。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
(一)根据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
(二)综合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在班级(专业)前5%者,可评为一等;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在班级(专业)前6%~15%者,可评为二等;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在班级(专业)前16%~30%者,可评为三等。
(三)一等、二等、三等综合奖学金名额分别占班级(专业)人数的5%、10%、15%。对当学年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可适当放宽三等奖学金比例。
(四)综合奖学金标准为:一等1000元,二等700元,三等400元。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参评综合奖学金:
(一)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
(二)不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的;
(三)当学年有不及格课程的(通识教育选修课、辅修课除外);
(四)当学年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填写《宁夏大学学年综合奖学金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由各学院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四周评选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从在德智体美劳某个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中产生,包括学习进步奖、科研奖、创新创业奖、文体活动优秀奖和特殊贡献奖等。
第十条 评选学期(学年)内未受纪律处分,且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获得相应单项奖学金:
(一)学习进步奖:学年内学习积极性明显增强,学习成绩有较大提高,专业文化素质评分名次比上学年前进[班级(专业)人数×40%]名以上的。学习进步奖与综合奖学金同时评选,奖励金额为200元。
(二)科研奖:积极参与科研活动,并在省级以上科研活动中获奖的。科研奖与每学年综合奖学金同时进行评选,奖励金额为300-1000元。
(三)创新创业奖: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并获得国家级三等、省(区)级一等奖以上的团体或个人。创新创业奖与每学年综合奖学金同时进行评选,奖励金额为300-1000元。
(四)文体活动优秀奖: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的团体或个人。文体活动优秀奖与每学年综合奖学金同时进行评选,奖励金额为300-1000元。
(五)特殊贡献奖:在某个方面表现特别优异,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的。特殊贡献奖与每学年综合奖学金同时进行评选,奖励金额为300-1000元,特殊情况可予以重奖。
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2.学院评定;3.学生处审核;4.学校审定。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对学生起着重要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学院奖学金测评小组依据评选条件和比例,经民主评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十二条 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校反映,学院、学校应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某一级别“以上”或“以下”均包含该级别。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原《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