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夏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文件
信工党发[2018]12号
信息工程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党内有关规定,参照《宁夏大学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制定信息工程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学校党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通过学院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二)研究学院办学方向和指导思想,讨论审议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和发展规划,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讨论在办学定位、人才培养、高层次人才引进、课程设计、教材选用、重大学术活动等办学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
(四)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党委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
(五)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分析师生思想动态;研究维护学院稳定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突发事件做出妥善处理。
(六)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监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七)研究决定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的配备、管理工作。根据党管人才原则,研究学院人才规划和人才工作方面重大问题,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决定学院党委和基层党支部换届等事宜。研究决定所属各党支部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等。对各党支部委员的构成和调整等提出指导意见,审批支部选举结果。研究支部书记的配备、培训与考核。
(九)研究、讨论教职工聘期年度考核等级和有关评奖评优,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研究决定党员发展工作,对违纪党员做出处理。
(十一)研究决定师生思想政治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教风学风院风建设、师德师风、综合治理、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学院分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十三)其他需要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
(十四)正确区分党委会议与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替代党委会议,也不能党委会议替代党政联席会。
二、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减会议次数,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二)参加学院党委会议的成员为:党委正副书记、委员,非党员的院长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如需扩大出席会议人员范围时,由书记、副书记商定。
(三)党委会的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确定,学院党委委员有需要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由党委书记审定。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提交人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一般应提前1-2天由学院办公室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四)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既可以由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以由书记委托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要重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五)党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其本人必须回避。
(六)党委会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与决议。
(七)党委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时审批两个及以上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逐个审批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八)党委会议对出席会议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冷静处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以求裁决。
(九)学院党委会议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十)党委会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委的权威,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十一)对党委会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党委会议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三、决策实施
(一)党委会做出的决策,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委员和学院领导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书记负总责。
(二)党委会做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分管院领导协调后,报书记决定;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宁夏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8年11月8日
报:校党委组织部
送:学院领导
发:学院各党委委员、各党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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