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09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教师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差错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教学差错:

1 .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迟到在 5 分钟以内;

2 .报送人才培养执行计划拖延 1 周以上;

3 .教学内容偏离教学大纲;

4 .考试题未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

5 .监考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未提交考场记录;

6 .未按规定时间送交考试成绩,拖延 1 周以上;

7 .各教学单位或教辅部门应按时报送材料而未按时上报者。

(二)一般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 .上课时使用手机或做其他与授课无关的事;

2 .无正当理由上课、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提前下课在 5 — 15 分钟之间;

3 .未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委托他人代课;

4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

5 .其他给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严重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 .背离教学大纲要求擅自增减教学内容,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

2 .上课、监考无正当理由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 15 分钟以上;

3 .未经批准擅自停课 1 节以上;

4 .因失职,在实验、实习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以及发生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5 .考试漏题、泄密或丢失考卷,擅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私自处理作弊学生;

6 .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教学管理差错与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管理差错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教学管理差错:

1 .在安排教学、组织考试、学籍管理中出现失误,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影响;

2 .提供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服务工作中出现失误,能及时予以补救;

3 .其他教学管理工作失误,能及时纠正失误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二)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 .未履行有关教学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未能及时纠正;

2 .安排教学、组织考试、学籍管理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3 .消极执行上级职能部门布置和下达的教学管理任务、工作安排,使工作受到影响;

4 .其他因教学管理工作失误影响教学的行为。

(三)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1 .不执行有关教学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2 .在组织教学活动中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3 .提供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服务工作出现严重问题,致使不能正常开展教学;

4 .不执行上级职能部门布置和下达的各种教学管理任务和工作安排;

5 .丢失、损坏各类重要教学管理文件及学生的成绩、名册等各种重要教学档案;

6 .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档案等重要文件;

7 .其他由于教学管理失误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和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教师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的处理

(一)教师出现教学差错或行政及教辅人员出现教学管理差错,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教务处将以简报形式在有关部门内通报。

(二)教师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和行政教辅人员出现一般教学管理事故,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三)一学期出现教学或管理差错一次者,给予内部通报;出现两次差错或一次一般事故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学期教学质量奖的评奖资格。

(四)一年内出现教学或管理差错三次以上者或发生一次严重事故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五)一年内发生教学或管理一般事故五次以上者或二次严重事故者,调离其工作岗位。

(六)教师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和行政及教辅人员出现重大教学管理事故,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教师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或事故处理程序

(一)本办法中所涉及到的教学和管理差错或事故,一律由教务处负责调查、认定,凡涉及行政处分者,报监察室处理。

(二)教学和管理差错或事故一经查实,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执行。

(三)凡出现教学和管理差错或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者,一经查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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