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补考、重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09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补考、重修教学工作,根据《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本学期因故未取得所修课程学分,学校于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期末考试无故缺考、作弊、一学期一门课缺课达到1/3 以上(含 1/3 )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等原因未取得课程学分者,不得参加补考,必须参加重修;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须重修,专业选修课程应重修或重选;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可选择重新学习或改选其它规定的课程。

二、需要补考的学生于开学初第三周登录《教务平台》办理补考报名手续,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名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补考机会,不准参加考试。毕业实习、毕业设计( 论文 ) 不及格者,由学院根据情况自行安排,不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网上报名。

三、重修学生一律不安排直接考试,学生须通过课程内容的学习后再参加考试。重修分为组班重修、跟班重修两种形式。每学期教务处对全校重修课程及人数进行统计,根据统计情况确定课程的重修学习形式。原则上人数较多的公共课要进行组班重修;其它公共课和专业课应跨入重修。

四、需重修的学生按照每学期教务处通知要求上网重新选课,一般在开学初进行。重修分班、排课、排考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安排,所需教室向教务处申请。

五、组班重修学时是该课程总学时的1/3 ,无论是组班重修还是跟班重修,与正常教学要求相同,且成绩构成与正常学生一致,学生无故缺课、不按时完成作业,在平时成绩上均有体现,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六、跟班重修的学生需进入正常的教学班学习。在校期间(本科4 年、建筑学专业、城乡规划专业 5 年),每次重修选课不得超过 3 门,学生应根据正常课业学习和自身条件合理安排。

七、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开学初有一次重修考试机会(限报3 门),毕业前只组织最后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的补考,不组织重修考试。

八、凡在规定的正常学习期限内,仍未能修足应修学分的学生,未通过的课程主要采取自修的方式学习,学校不再统一组织重修,学生可返校参加学校正常组织的重修考试(每学期一次),但每次申请重修考试课程不超过4 门;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本科 6 年、建筑学专业和城乡规划专业 7 年、专科 4 年)补足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于延长学习期满仍不符合毕业条件或暂缓毕业两年内未补足学分者,学校将不再给予重修考试机会,均做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九、各教学单位应妥善安排补考、重修考试及其阅卷工作,按教务处提供的补考、重修名单登记成绩,并将学生考核成绩录入平台,以便学生能够及时上网查询成绩。

十、补考成绩如实记载,但最高只能记为C ,绩点为 2.0 ;重修成绩按下列办法记载:考试及格申请重修,成绩如实记载,最终认定取最高成绩;补考不及格参加重修,成绩如实记载,但最高只能记为 C ,绩点为 2.0 ;对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不能补考,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但成绩最高只能记载为 D ,绩点为 1.0 。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十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宁夏大学本科课程考试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下一条:宁夏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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