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努力进取、奋发向上,表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对象为本院全日制应届毕业的本科生(已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称号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院级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评选比例为学院毕业生总数的3%。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学术道德,遵纪守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学思想政治理论课平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前30%,在校期间连续三学年获得三等以上综合奖学金;
(三)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保持身心健康;
(四)在校期间曾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等校级上荣誉称号;
(五)符合以上要求,且未获得校级本科优秀毕业生称号者。
第五条评选优先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一)在省(区)级以上学科类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中获得三等奖(或铜奖)以上者;
(二)任职校、院主要学生干部两年以上,并为学校、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校期间有过参军入伍经历,或扎根西部,志愿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落后地区工作者;
(四)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取得一定研究成果者。
第六条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学生工作办公室评定;
(三)学院审核、审定。
第七条获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毕业时颁发宁夏大学信息工程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奖品。
第八条已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的称号。
(一)毕业离校前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者;
(二)受到校级、院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毕业论文不合格、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者。
第九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是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举措,评选过程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择优原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