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对象及比例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为本院学籍满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其中优秀学生干部须在各级各类学生组织任职满一年;
(二)“三好”学生按班级(专业)学生数的5%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按班级(专业)学生干部数的10%评选;
(三)同一年度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院级“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条评选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校,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积极实践,勇于创新;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素质良好,须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五)遵纪守法,文明诚信。当学年无违纪受处分现象,无学术不端行为,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现象。
第四条评选具体条件
(一)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实践创新能力强,积极参加院级以上各类活动和竞赛,当学年获得三等及以上综合奖学金,可评为“三好”学生。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热心服务同学,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师生的广泛好评,积极参加院级以上各类活动和竞赛,当学年无不及格成绩,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条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原则上不得兼得上述两种荣誉。
第六条评选要求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各班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四周向学办上报评选结果。
(二)评选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评选工作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评选流程
(一)班级初评;
(二)学生工作办公室评定;
(三)学院审核、审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